“可撤销婚姻”详解。
作者:琚新国律师 修改时间:2022-7-28
【概念】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婚姻就失去法律效力。如果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撤销但人民法院不准撤销,则婚姻不撤销,仍然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婚姻在当前的《民法典》(《婚姻法》已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中指两种情形:一是受胁迫结婚,二是结婚时隐瞒重大疾病(现实中可能会对“重大”一词产生分歧)。这两种情形下结婚,违反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被胁迫、被隐瞒的一方有权要求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释义】
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让受胁迫方自主决定是否撤销。如果受胁迫方不想维持婚姻,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不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也不能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注]因欺诈而结婚的,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但可以通过离婚程序,以感情破裂为由解除婚姻关系。
[注]因欺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但可以通过离婚程序,以感情破裂为由解除婚姻关系。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注]该条规定只是列举了常见的一些胁迫方式,并不是限定胁迫的范围。除了列举的方式以外,其他只要是符合胁迫特征的,也都可以认定为胁迫。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特别提示】
原《婚姻法》及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已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