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详解。
作者:琚新国律师 2022年1月3日
无效婚姻,指的是在法律上自始至终根本不承认其效力。包括三类:一是重婚;二是近亲结婚;三是年龄不到。其中,重婚是构成犯罪的;近亲结婚对于生育后代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法律明确禁止;年龄不到就结婚,是一种陋习,可能严重侵犯未成人,也可能给年龄还小、心智不成熟的人造成终生遗憾。所以,法律明确划定了结婚最低年龄。
婚姻既然无效,那么在法律上不承认,不发生结婚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年龄不到而结婚的,如果关系持续到超过年龄超过当事人通常是采用伪造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结婚证,这样取得的结婚证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如果没有结婚证,在法律即认为没有结婚),当事人不能以这样的结婚证为依据主张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提示】虽然该条规定了“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支持确认无效的请求,但是,对于重婚情形,前一个婚姻消失后,后一个婚姻是否因此而转化为合法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有所不同。注意分析以下几个判决意见不同的案例:
案例一:
申某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案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一审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021年4月12日判决)
关键词
无效婚姻 重婚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
裁判要点
因存在重婚情形,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在提起诉讼时,前一个婚姻已经法定程序办理离婚,并不当然使后一个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仍认定后一个婚姻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基本案情
明某(女)与案外人王×亮(男)于××××年××月××日在河北省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来,明某(女)又与申某(男)于××××年××月××日在河南安阳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再后来,明某(女)与案外人王×亮(男)于2020年8月在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11月30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26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以明某(女)犯有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然后,申某(男)于2021年2月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或宣告)申某与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明某与案外人王×亮于××××年××月××日在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明某与申某××××年××月××日在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明某与案外人王×亮于2020年8月在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11月30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26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以明某犯有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明某重婚,其与申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明某于2020年8月与案外人王×亮调解离婚,即申某起诉明某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对于申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申某承担。
二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明某在与王×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申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虽然在申某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明某已经解除了其与王×亮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其与申某婚姻无效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申某诉讼请求不当,应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1)豫05民终1403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10568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申某与明某的婚姻无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明某负担。
裁判理由
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虽然在申某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明某已经解除了其与王×亮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其与申某婚姻无效的认定。
案例二:
陈某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案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一审 2021年8月10日判决)
关键词
无效婚姻 重婚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
裁判要点
因存在重婚情形,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在提起诉讼时,前一个婚姻已经法定程序办理离婚,人民法院不再支持后一个婚姻无效。(等于默认后一个婚姻转化为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基本案情
××××年××月××日,陈某2与重庆市巫溪县王顺发登记结婚。2012年10月,陈某2与陈某1相识。××××年××月××日,陈某2与陈某1在仁怀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2021年5月17日,陈某2与王顺发经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21年6月28日,陈某1向本院起诉,请求宣告其与陈某2的婚姻无效。
裁判结果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82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陈某1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覃某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纠纷再审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019年4月2日判决)
关键词
无效婚姻 重婚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
裁判要点
因存在重婚情形,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在提起诉讼时,前一个婚姻已经法定程序办理离婚,人民法院不再支持后一个婚姻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覃某4于××××年××月××日与案外人韦兆文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与申请人覃某1、覃某2、覃某3之父覃忠信登记结婚,明显是重婚行为。再后来,2010年10月21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覃某4与案外人韦兆文的婚姻解除。三位再审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覃某4与再审申请人的父亲覃忠信的婚姻无效。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2民申50号民事判决:
驳回再审申请人覃某1、覃某2、覃某3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宣告婚姻无效除上述法律以外并没有其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