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是否有效?
作者:琚新国律师 2022年1月3日
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效力。中国法院接受申请后,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进行审查。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的,即不承认其效力。裁定后不得上诉。当事人可以在中国重新起诉离婚。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更多详细规定参见:
已经被废止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1998】【被法释〔2000〕6号废止】【被(法释〔2020〕20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被(法释〔2001〕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