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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作者:琚新国律师 2022年1月5日
“离婚赔偿”应在起诉要求离婚时一并提出。不要求离婚,只要求赔偿的,法院不支持。先要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再起诉要求离婚赔偿的,法院也不支持。如果对方先起诉离婚,自己在离婚诉讼中当被告,法院判决离婚后,自己再起诉要求离婚赔偿,法院是可以支持的。如果协议离婚,离婚后起诉要求离婚赔偿,法院是可以支持的。以下是更详细的内容:
与婚姻有关的赔偿有两类:一是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赔偿;二是“离婚赔偿”,即因过错而导致离婚,从而发生的赔偿。
“离婚赔偿”又分两种情形:一是协议离婚的,“离婚赔偿”可以在谈判离婚条件的时候提出,双方如果能达成赔偿协议,可以单独签订赔偿协议,或者与离婚协议写在一起,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条款。如果谈不成,也可以先离婚,在自愿办完离婚手续以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二是“诉讼离婚”的,如果原告有权要求赔偿,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要求。如果被告有权要求赔偿,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就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版权所有: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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