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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继承”?
作者:琚新国律师 2022年1月3日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继承,而不是依据遗嘱来安排继承。现实中往往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就必须按法定继承处理。如:一个人死的很突然,死亡时没有留下关于财产如何处理的遗嘱,也没有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或者虽然留下了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但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被法律判定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继承遗产。对于遗嘱没有涉及的遗产,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没有涉及的遗产,也是按法律规定继承。
二、与“法定继承”相关的法律概念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律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就是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在这个范围之外,其他人都不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在中国长期的传统观念中,只有儿子、孙子有继承权,女儿没有继承权。在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儿子与女儿具有同等的继承权。所以,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大了。这个范围包括的人员有: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包括在内)、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都包括在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都包括在内)、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法律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第二顺序。划分顺序的意义在于:只要有第一顺序的人仍然生存在世,那么,第二顺序的人就不能继承。只有第一顺序的人已经全部不在世了,而且没有代位继承人,第二顺序的人才可以继承。
(三)代位继承
举例说明:有爷爷、父亲、孙子三代人,其中,父亲先死亡,爷爷后死亡,那么,孙子就可以代替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法规规定的原文表述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按照这个表述,前面那个例子中,爷爷就是“被继承人”,父亲就是“继承人”,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是“直系晚辈血亲”,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就不一定是真系血亲,只要有继承权即可。
(四)转继承
举例说明:有爷爷、父亲、孙子三代人,爷爷死亡后,继承开始。父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获得继承权。此时,孙子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发生了点意外,父亲在遗产分割前忽然去世,这时,应当由孙子继承父亲应当分得的那一份遗产。这就叫转继承。法律原文是这样规定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按照这个表述,在转继承中,各个当事人之间不一定是祖孙三辈的关系,也可以是夫妻、兄弟姐妹等关系,只要有继承权即可。
三、法定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优先次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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