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精选案例
疑难解答
普法园地
常用网址
收费标准
导航位置
联系方式
首页 > 普法园地 >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法律如何保护?
作者:琚新国律师 发表时间:2022-8-4
问: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法律如何保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都有规定,即:
(一)死者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包括赔偿精神损失。)。
(二)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公安机关应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作的罚款、拘留,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对不法行为的惩罚,是一种行政处罚,与民事诉讼互不影响,罚款进入国库,不会支付给受害人。受害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计算赔偿金额时也不会与罚款相互抵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当时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进行保护。其规定原文如下: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民法典》实施后,2020年12月23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正,把第三条修改为: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中对该问题的规定如下: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典型案例:
GUAN-VENKANDARELI(中文名光文·堪达雷里,格鲁吉亚国籍)与湖北汉家刘氏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肖像权纠纷一案
张某与华创东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祖坟一案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咨询电话:13673383391。
豫ICP备2023000064号-1
微信
扫一扫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