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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山打人事件的思考
——琚新国律师 2022-6-11
长期以来,在中国的法律中,对于打架、行凶、暴力之类的惩罚真的是太轻了。对打架的处理,一般只看身体上的物理伤害后果,而漠视精神上的伤害。比如: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进行处理,要区分“轻微伤、轻伤、重伤”。怎么区分呢?用尺子测量伤口,看伤口多大、多深,差一毫米不够轻伤,就不能按刑事案件处理,不定罪,只是进行罚款(最多1000元)、拘留(最多20天)。不差那一毫米,够得上轻伤了,才可以定罪,最多判三年。够得上重伤了,才判三年以上。在整个衡量处罚程序中,不考虑人的尊严受损、精神受损、遭受屈辱等问题。而且,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只是在“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才给予赔偿,赔偿的金额也是少的可怜。而精神损害达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也没有一个标准,只要受害者没有精神失常,没有明显异常,就不认为严重,对人的内心所遭受的屈辱感,基本上是无视的。所以,中国法律目前的基本态度就是把人仅仅看成是一个物理的存在,就是一个“物”,一个不需要尊严的“物”。为什么会是这样?从文化渊源上找原因,就是数千年来的愚民文化造成的,出自《道德经》:“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恒使民无知无欲也。”这种愚民文化一直努力熄灭人们的尊严感,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回避精神损害,不注重对人格尊严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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