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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隐藏的要点
作者:琚新国律师 2021/12/20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隐藏着多处要点,需要格外注意:
一、对鉴定材料的要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二条规定,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可见,对于鉴定材料,有三个方面的要求,即:1、真实;2、完整;3、充分。
1、关于病历是否“真实”的问题
关于病历是否“真实”,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
第一个方面:病历真实来源于医院的病历系统,确实是主治医生所写,而不是其他人伪造、篡改的;
第二个方面:医生在书写病历的时候,所写的内容全部与患者的实际病情相符,没有伪造、虚构内容,也没有篡改,特别是在关键诊疗环节上,符合诊疗实际情况。
虽然病历确实是来源于病历系统,符合第一个方面的“真实”意义,但并不一定同时符合第二个方面的“真实”意义,也即不一定符合诊疗实际,也许医生在书写病历的时候就不符合诊疗实际。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时,把病历提交给法院,法院会主持医患双方对病历进行质证,如果法院询问:“患方是否认可病历的真实性?”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在问:“你是否认为这个病历记载的内容符合你的诊疗实际情况?”而当患方回答“认可”时,往往是说这个病历真的就是从医院复印出来的。至于这个病历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诊疗实际,患者可能是不知道的。但当他回答“认可”时,就等同于“认可”了病历记载的内容是符合诊疗实际的。
2、关于病历是否“完整”的问题
病历是否“完整”,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个层面是指:病历的组成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即:“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各个组成部分都有。
第二个层面是指:病历不但包括了上述各个组成部分,而且每个组成部分的内容也都是充分的、无遗漏的(如果存在医疗过失,也如实记载了该过失)。有时,患方会怀疑病历上记载的内容并不完整。比如:病历中虽然有手术记录,但手术记录记载内容过于简单粗略,遗漏了一些手术操作过程中的具体内容。医生可能在做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但并没有详细记载操作失误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病历的真实性不受影响,已经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但这种情况下的病历实际上是“不完整”的。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时,把病历提交给法院,法院会主持医患双方对病历进行质证,当法院询问:“患方是否认可病历的完整性?”患方如果直接回答认可,那么,会被理解为上述第二个层面的完整性含义,而患方的真实意思可能仅仅是指上述第一个层面的完整性含义。不过,对于一份病历而言,究竟书写详细到何种程度才算得上完整,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现实中都是医生自己决定的。如果认为关键性内容不可缺少,那么,关键性内容应当详细具体到何种程度?也是不好界定的。何况有些东西还是医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的主观判断,这些主观判断中哪些属于对客观病情的认识,哪些属于纯粹主观判断,哪些应当记录,哪些可以不记录,就更不好界定了。
3、关于鉴定材料是否“充分”的问题
对于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实际上最终依赖于鉴定机构的判断。但在提交鉴定机构之前,应由法院进行初步判断。对于医疗过错鉴定而言,法院初步判断鉴定材料的“充分”性,主要是从表面形式上看病历是否齐全,以及相关的嫌疑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证是否有效封存,即:是否符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对鉴定材料的基本要求。在初步判断为符合鉴定基本要求以后,提交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如果认为鉴定材料不充分,无法做出鉴定意见,则可能退回鉴定委托并返还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如果初步判断为符合鉴定基本要求,但在随后的鉴定过程中发现病历记载不够详细,导致不足以做出鉴定意见,那么,鉴定机构也可能退回鉴定委托并返还鉴定费用。
二、如果患方认为病历不符合“真实、完整、充分”的要求,应该怎么办?
如果患方认为病历不符合“真实、完整、充分”的要求,应当向法庭充分陈述其理由。如果有相关证据,应提交法庭。如果法庭接受了患方的观点,也认为病历不符合“真实、完整、充分”的要求,则法庭会要求医院方面解释原因,如果医院解释不通,则可直接认定医院对此负责,并应承担无法提供有效鉴定材料的不利后果。
患方认为病历不符合“真实、完整、充分”的要求,但无法陈述充分的理由,也没有相关证据,那么,法庭可能不会接受患方的观点。如果患方坚持自己的观点,则法庭会要求患方明确表示是否同意以当前病历作为鉴定材料,如果不同意,则可能会承担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
所以,这里的关键在于法庭的认识。现实中,当法庭限于专业知识范围而无法判断时,通常会直接把风险推给患方,要求患方明确表态是否同意以当前病历作为鉴定材料。
三、医院方面是否可以补充病历材料?
医院方面在鉴定环节补充病历材料是不允许的,除非患方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封存病历并不等于禁止医院正常修改和补充病历,封存所起的作用,只是封存一下截止封存时间点的病历状态,从而禁止医院随意删除内容,以及判断医院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相关内容。在鉴定时,应当把封存的病历与最终完成的病历一起作为鉴定材料提交给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审查封存后的修改和补充是否正当。
四、鉴定机构是如何判断医院是否有过错的?
要知道鉴定机构是如何判断医院是否有过错的,必须首先知道什么是“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一般过错是不同的:
就目前人类的医学水平而言,尚未能全面认识人体生命的奥秘,医学科学仍处于不断探索前进的过程中,在很多情况下,诊断行为是医生根据现有医学知识而做出的主观判断,医院无法百分之百确保每一个病人都能得到完美的治疗,只是根据目前已有的科学认识和经验,采取一些通常情况下已经被证明有效而且安全的诊疗措施。但这仍无法完全避免个别损害的发生。
试举一例:有一个高血压病人,自己感到头晕恶心难受,去医院就诊,医生测量血压,发现已达到极高危。按照通常做法(我们可以称之为“医疗常规”)应当立即采取降血压的措施,但降多少合适呢?如果一开始忽然降的太多,那可是危险的。每一个人的体质不同,就这个病人而言,他肯定有一个适合他自己的降压值,但这个值是多少,医生不可能事先掌握。所以,只能根据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按一般情况下降多少合适来处理。但在降血压的过程中,这个病人还是出了意外,这时,人们可能会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降压太猛了;第二种意见正好相反,认为降的不够;第三种意见认为无论降与不降,这个病人都是这个结果,因为他来晚了,他来之前,就已经病的很严重了,治疗不治疗都一样无法挽回了。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人们可能会倾向于认为医院都是有过错的,但这种倾向是不对的,因为医院只能按照常规降血压的做法来做;如果按照第三种意见,就不需要讨论医院有没有过错了,因为就算是有过错,也与病人的意外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大概可以界定清楚医疗过错的含义。它指的是医疗行为没有达到一般情况下或者通常情况下应有的水平,它存在明显的不符合医疗专业常识和规范的情形,并由此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
理解了以上内容,就理解了鉴定机构是如何判断医院是否有过错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同样也是根据现有知识进行主观判断,只不过,由于同样具有专业知识,所以鉴定人员能够发现医疗行为存在的专业上的明显错误。当然,对于复杂的病症诊疗情况,鉴定人员更多的依赖于自己的主观判断,所以,鉴定意见也并不一定总是十分准确的。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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