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商标法问题详解
作者:琚新国律师 2021/11/26
一、我们先来看相关的《商标法》是如何规定的:
《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关于“逍遥镇”
逍遥镇是一个地名,位于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由于不属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按照上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但是,根据上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这个地名,谁都可以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只不过,其他人在使用时,如果注册商标有特殊的外观、图形、图样、特殊字体等独特特征的话,不能与注册商标的外观一致而已。其他人在使用“逍遥镇”的时候,可以使用常见的通用字体、外观,也可以自己设计另一种独特的外观。
三、关于“潼关肉夹馍”
潼关,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是地理名词,其地理位置位于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北。第二个指的是潼关县,这是一个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个地名虽然不能直接注册为商标,但再加上一个字或者多个字,或者加上图形,可以注册成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又是与其他商标有所不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令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潼关小吃协会的“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按照上述《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是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所以,当然也就不能向非集体成员收取“许可费”,也不能以许可为理由,向非集体成员收取“会费”、“加盟费”之类的费用。而且,不要忘了,这个集体商标中有地名,地名是可以自由正当使用的。另外,“肉夹馍”是一个通用名称,按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这个通用名称需要加点其他东西才能注册为商标,所以,潼关小吃协会的“潼关肉夹馍”作为“图形加文字”才被允许注册。请注意,它是“图形加文字”商标,而不是纯文字商标,其商标如下:
这说明了什么呢,这说明纯文字的“潼关肉夹馍”五个字并不是一个商标,而只是“图形加文字”商标的组成部分,这五个字单独拿出来以后,实际上就是一个地名和一个商品通用名称,这都是可以由其他人自由使用的。除此之外,笔者还查询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如:
以上两个商标除了在“潼关肉夹馍”五个字的基础上加入了图形以外,还加入了“尤家”、“王记”等其他文字。这些商标不能阻止作为通用名称的“潼关”、“肉夹馍”的自由使用。
除以上商标外,笔者还发现有一个2021年08月17日申请的纯文字“潼关肉夹馍”商标,申请人是洛阳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如下图:
据查询显示,该纯文字商标申请目前已经通过初审,并已公告,但还没有进入实质审查。如果该纯文字商标申请获得通过,那么,“潼关肉夹馍”这个词恐怕就真的不能再自由使用了。建议相关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积极行使权利,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