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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电影的立法
琚新国律师    2021-3-22
拍摄一部电影,首先需要把电影剧本或者剧本梗概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者审查,取得备案证明文件或者批准文件,然后才能开始摄制。摄制完成后再报送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然后才能发行、放映。
以录像带、光盘等方式发行的,需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等。
在传统电影院放映的,放映单位需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在互联网上公开放映的,包括视频网站、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放映的,放映单位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内容:
一、《电影产业促进法》
(一)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二)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三)摄制完成的电影应当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二、《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于2001年12月12日由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一)制片审批制度:(2017年 3月1日起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但《电影管理条例》仍未作修改。)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也可以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但必须一片一证,即: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1、电影剧本准备投拍前,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投拍。
2、电影摄制完成后,应当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放映。制片单位可以申请复审,也可以修改后重新报审。
3、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三)电影进口出口指定经营: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四)电影发行制度:设立电影发行单位,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五)电影放映制度: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需提出申请,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六)年检制度: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
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一)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四、《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取得《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是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五、《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国家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六、《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一)国家对出版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领取《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二)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审核登记每2年进行1次。
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电影在互联网上(含移动互联网)播放的,应当遵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一)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二)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八、《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一)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相关材料,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二)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三)……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1、《电影产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公布,2011年3月19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5、《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5日公布,2011年3月19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
6、《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2004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修改。
7、《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公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2015年8月28日修订。
8、《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9、《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海关总署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相关评价:
在所有艺术形式中,电影可以说是受中国审查程序影响最大的。除敏感的政治题材之外,电影制作人还会因涉及暴力、性或裸露镜头而遭受责备。而且,电影审查没有硬性的规则,审查者通常会过分谨慎。南加利福尼亚大学中国问题专家罗森•斯坦利对记者说,电影审查制度是制约中国电影走向海外的一大因素。在好莱坞电影中,批评或调侃官员、警察、军队、外交政策都很平常,许多人认为这才是电影。然而,这些内容在中国电影中是绝不可能出现的。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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