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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案——徘徊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法律人
王振华案一审判猥亵儿童罪、五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称要上诉,请求二审判无罪。
网上骂声一片。
甚至有人将矛头指向了“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说这个东西水太深。
这个时候,需要一些冷静、理性的声音。
在看下文之前,我允许你先骂上几句,否则,你可能看不下去。
一、讨论案件需要建立在了解案情与证据的基础上,由于网上开骂的人都不了解案件中的证据,所以,骂的对不对,尚未可知。但对于犯这种罪的人,骂一骂,解解气,还是可以的。
二、由于我也不了解案情与证据,所以,我也不对判决做评论。
三、但是,我看到了网上的评论。对评论做一下评论,我看还是可以的:
我看到的最危险的评论是:说“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这个东西水太深。(如果你不了解什么是“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请百度一下。)我认为的确是这样,水的确有点儿深。但是,是不是水浅一点就好了呢?是不是废除“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就好了呢?显然不是,“有罪推定”的年代制造了多少冤案,大家不是不知道,而且被冤的人里头,穷人、富人、当官的、老百姓都有。大家似乎忘记了,不久前在全民讨论“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时,对“有罪推定”多么的痛恨,对“无罪推定”多么的向往和支持。而对于“无罪推定”所必然带来的负作用,也进行了充分讨论,并从理论上接受了。那就是,可能会放过一些证据不足的罪犯,这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做出的谨慎的制度选择。从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来看,无论哪一种制度,都避免不了冤案,也都避免不了放纵罪犯。所不同的,仅仅是哪一种制度下冤案更少,放纵的罪犯更少,而已。除了制度原因,还有办案人员的素质与良心。
四、良心。很多法律专业人士的批评并没有指向“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制度,而是指向了良心。其实,国家有国家的法律,而每个人的内心,又各有一套法律,就是他自己的良心。在王振华这个案件上,判决有没有错,我不讨论。但可以讨论的是,如果有错,那也不是“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错,制度本身没有错,有错的是运用制度的人。要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正确的法律,需要有正确的人来运作。正确的人,就是能够忠于法律本意的人。如果不忠于法律的本意,甚至阳奉阴违,那就属于“水太深”的学问了。所以,能够忠于法律的人,可以称之谓有良心的法律人。
五、但是,新的问题又来了:有时候,“忠于法律”与“忠于道德”发生冲突了,应该选择站在哪一边?比如一个证据不足的案件,如果站在法律这一边,就得判无罪,如果站在道德这一边,就得判有罪,而且重判。一个有良心的法官,他的良心应该是法律的良心,还是道德的良心?这个问题不好解决。但是,法律是讲信用的,如果为了照顾个别案件在道德上的公正,而牺牲了法律的信用,那么,信仰法律的人必将日复一日减少,而信仰道德的人会一天天增多。尽管人们会对个别案件结果拍手称快,但在他的内心,就已经开始轻视法律了。他们会觉得“道德至上”远比法律条文来的解气,法官的“权力”要比法律条文具有更高的公正性,日复一日,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反而把权力推向了权威的最顶端。到头来,我们可能没有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反而是把制度装进了权力的笼子里。所以,钟情于道德而抛弃理性,是这个时代最大的危险。
琚新国律师
2020-6-22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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