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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一点质疑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5、【与目标公司“对赌”】
陈述了以下意见: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质疑:】
以上意见中,一方面说要“根据《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又把审查的标准(驳回或支持诉讼请求的判断标准)确定为“目标公司有没有利润”和“利润是否足以补偿投资方”。这前后逻辑有点不对付呀。那真实的意思是不是说,如果“没有利润”或“利润不足以补偿投资方”,就援引《公司法》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有足够的利润”,就判决支持诉讼请求?这算什么呢?就像被告欠钱不还一样,如果被告有钱,法院就判决应当还;如果被告暂时没有钱,法院就判决暂时不用还?等到啥时候被告有钱了,原告再来起诉,法院再判决还钱?……
————琚新国律师
2019-11-25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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