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西周时,朝廷司寇处有一个叫“朝士”的机构,如果自己的父兄为人所杀,就可以到这个机构登记仇人的姓名,以后就可以杀死仇人而无罪。在朝廷的司徒处又有一个“调人”的机构,凡发生杀伤行为,就要把仇人互相调开来“避仇”。不愿离开的就要抓起来,防止冤冤相报。已经发生了复仇,就以一次为限,不许双方再行复仇,导致仇杀不已。
《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意思是对于杀父仇人,儿子们不能和这仇人生活在同一蓝天下,无论仇人身处何处,儿子们非得找到并亲手杀死仇人(要么被仇人所杀,反正不能同时存活于世);自己兄弟被人杀了,要时刻随身带着兵器,见了仇人就杀;自己的好朋友被人杀了,不能和仇人生活在一个国家里,要么杀死仇人,要么追杀得仇人逃往国外。
《春秋公羊传》载: “不复仇,非子也。”还提出:“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意思是如果父亲是被冤枉的,父亲不接受审判结果,但还是被处死,儿子就可以向法官甚至君主复仇。
中国早在战国时代法律就开始禁止私人复仇,强调一切杀人行为都必须由国家刑罚进行严惩。最典型的表述是法家的观点:私人之间的复仇是影响统治秩序的大罪,要予以严惩。商鞅入秦,实践法家理论,禁止私人的复仇,复仇的风气有所收敛。韩非指责当时社会上的“五蠹”之一,就是“立节操”而带剑的侠客,“侠以武乱禁”,替人复仇,破坏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