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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女车主控诉的“金融服务费”是什么?
作者:琚新国律师 2019-4-19
“金融服务费”实际上就是贷款利息,因为4S店一般都宣传“两年0利率”,不能收利息,所以就把利息改一下名,称为“金融服务费”。
据奔驰女车主控诉,她本来是可以全款买车的,但4S店销售人员极力劝说她贷款分期,并极力告知贷款的种种好处,终于让她接受了贷款分期,然而,在签署了汽车买卖合同、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并收取了首付款以及其他各项购车款以后,又最后要求女车主交纳“金融服务费”,不交就把她“晾”在那里,没有人理她了,车也提不了。迫于无奈,她交了一万多块的金融服务费……
商业行为,无非是以营利为目的。金融行为,更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汽车分期贷款宣传中,4S店往往都打出了“两年0利率”的宣传口号,他们做金融业务的,凭什么给你0利率?他不营利又图什么?他吃饱了撑的?所以,不难想到,这个0利率里头一定有一些问题。问题就是:他们把“分期还贷”混淆成“分期付款”迷惑消费者。那么,这个“分期还贷”和“分期付款”有什么区别呢?
一、什么是“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是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不能一次付清所有货款,而与卖方协商,每月支付货款若干元,直到付清为止。比如到汽车买卖合同中,买方直接与4S店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直接约定每月支付多少购车款,直到两年以后全部付清。这个合同中没有发放贷款的第三方,只是消费者与4S店签订买卖合同,而且只签订一个买卖合同,不签订贷款合同。
比如一辆奔驰汽车总价66万元,消费者可以分24个月支付,每月支付66÷24=2.75万元。在全部付清之前,这个钱是欠着4S店的,而不是欠着其他人的。
在“分期付款”合同中,一般会有“保留所有权”条款:即在货款全部付清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仍归卖方所有,付清之后,货物所有权归买方。
二、什么是“分期还贷”
分期还贷,是指消费者与发放贷款的第三方签订《贷款合同》,第三方把全部购车款中除“首付款”以外的剩余款项借给消费者,消费者用这个借款直接支付购车款,等于仍然是全款买车,消费者提车以后,不欠4S店一分钱了,但却欠了第三人(贷款人)的钱,消费者提车后的“分期还款”实际上是在向第三人(贷款人)还款,而不是向4S店还款。
在“分期还贷”合同中,贷款人一般会要求把所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消费者没有按期还款,或者有其他违约情形(比如没有按指定险种和额度购买汽车保险),贷款人就有权“控制车辆”,即我们经常听说的“收车”,收车后索要天价“拖车费”、“违约金”,索要无果就直接把车辆过户给其他人。为了能成功“控制车辆”,有的还在车辆上加装GPS定位仪,加装这个定位仪的费用还让消费者自己出。所以,从这个贷款当中,贷款人可以额外获得其他利益。比如,再额外收取一笔“金融服务费”
以上是两者的区别。可以看出,所谓“0利率”,只不过是把利率收益转移到其他收费项目中去而已。他无论如何不可能把钱白白借给消费者使用。而那些广告宣传的“两年0利率”一方面利用了消费者爱占便宜的心理,另一方面,“分期”方案的设计、操作与宣传,在事实上也故意混淆了“分期还贷”和“分期付款”的概念,利用了消费者在法律概念上的无知,如果事先没有对消费者讲解清楚,就涉嫌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另外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也存在类似情况。由于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在审核、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只能收取利息,所以,银行就另设“金融服务公司”,把贷款申请人推向这个公司,让公司代办贷款申请,让公司收取“金融服务费”。从银行的立场来讲,银行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限制它的营利程度,它出于本性就要“合法”规避国家规定,种种手段层出不穷,就不难理解了。但是,这其中如果有对消费者的欺诈,就是不能原谅的了。其实,如果大家事先把利害都讲清楚,有些消费者仍会选择贷款,卖方的确没有必要为了多争取几单生意而欺瞒所有顾客,这样只会自害名声,得不偿失。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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