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侵权套路
作者:琚新国律师 2019-2-22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可信度
软件著作权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只需提交60行源代码即可,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只从形式上审查所提交源代码是不是计算机程序源代码,而不从实质上审查这些代码是不是抄袭他人的现有代码。因此,当事人完全有可能以“伪”代码进行著作权登记。所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把著作权登记证书规定为“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意在说明《登记证书》对于著作权的证明效力是不强的,如果他人有证据证明“60行源代码”是其享有著作权的代码,那他就有权要求撤销侵权登记。
因此,真实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效力是很强的,因为权利人提交的代码是真实的,权利人甚至可以把全部源代码提交存档,其他人无法证明这些代码不是申请人原创的,默认情况下,就应认定是申请人原创的。同理,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很容易被揭穿,因为他的源代码经不起推敲。
二、软件著作权侵权套路
现实中的侵权人,可以把非法获取的软件改头换面,另起一个软件名称,再编造一段“60行代码”,然后申请虚假的著作权登记,获得一个登记证书。用这个证书进行招投标、销售活动,此时,权利人通过调查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无法获得侵权证据。当侵权人获得订单后,又在实际销售中把非法获取的真实软件交付给客户使用,导致软件的真实权利人向最终用户主张赔偿。这时,最终用户应当积极向权利人披露软件销售者,帮助侵权人维权,这样才可以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三、软件著作权维权前须知
虽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但是,登记机关并不进行深入的实质审查,而只是从形式上审查申请登记的软件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
因此,当软件的真正权利人发现自己的软件被侵权后,应当首先调查侵权人是否已经申请著作权登记,如果已经申请,那么,其申请时提交的代码是否与软件中的代码一致,如果不一致,就应当把维权矛头直接指向侵权人实际销售的软件,而不要纠缠于侵权人的著作权登记。当然,侵权人的著作权假登记也可能成为“假登记真侵权”的证据之一,如果需要,也应调查取证。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规定原文如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