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方面的区别
作者:琚新国律师:2015-5-30
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由控方承担,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不一定完全由原告承担,证明标准也比较复杂。
一、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注:刑事案件可分为两类:一是公诉案,二是自诉案。通俗一点讲,所谓公诉案,是指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犯罪;所谓自诉案,是指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犯罪。无论是公诉案还是自诉案,都是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达到什么标准才能认定罪名成立?【刑事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院或自诉人提出的证据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也才能认定罪名成立。其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是“已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往往在法庭上提出各种“合理怀疑”来攻击控方证据,从而使控方的证据达不到“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因此,控方在起诉前应当对证据审查严格把关。
(三)犯罪嫌疑很大,但证据不足,如何判决?【疑罪从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上条规定中的第(三)项即是众所周知的“疑罪从无”原则。该原则要求,即便犯罪嫌疑人的嫌疑很大,但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判决罪名成立。“疑罪从无”原则所隐含的价值取向是宁可放过一些证据不足的犯罪,也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二、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些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在原告,有些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原、被告分别承担,还有些案件中,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另外,案件审理过程中,举证责任还会随着案件的进展,不断发生着转化,时而由原告承担,时而由被告承担。特殊情况下,法院还会依照法规定,主动调查取证或委托鉴定。
(一)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这种责任不是一种完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注:此条规定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不意味着原告必须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而是说,原告应当就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一些基本的证据。当然,如果原告能够提出更多更有力的证据那是更好的。但并不一定要求原告完全承担所有举证责任,这与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一律完全由检察院承担是不同的。】
(二)有些情况下,举证责任由原、被告双方分别承担;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在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诉讼中,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一、存在污染;二、存在损害。原告不需要证明污染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而是被告应当举证证明污染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有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现实中可能需要证明的情景是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或者相关责任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等等。
(四)有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在原、被告之间发生反转;
比如: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案件中,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秘密属性,侵权行为一般不可能大张旗鼓地进行,而是具有秘密、隐蔽的特点,所以原告要举出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非常困难,因此,对原告的证明要求往往采取“实质性相同+接触”原则。依据该原则:首先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且被告接触了商业秘密。然后,举证责任发生反转,由被告对其获得该信息的正当性进行举证,若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则推定其构成侵权。
再如:原告仅以一张“收据”为证据,主张被告借款5万元,此时,举证责任本来在原告一方,原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这5万元是“借”的,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收款。但若被告承认收到了钱,但不承认是借款,而声称是买卖货物的货款,此时,举证责任转向被告:被告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之前存在买卖交易,若不能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会判决原告胜诉。
实践中,举证责任是随着案件的进展不断发生反转的,时而转向原告,时而转向被告。
(五)特殊情况下,法院还会依照法规定,主动调查取证或委托鉴定。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2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六)民事案件中,证据达到什么标准才能支撑一项主张?【证明标准】
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不像刑事案件要求那么高,即使是在证据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法院也能作出判决,只要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明显优于另一方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