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精选案例
疑难解答
普法园地
常用网址
收费标准
导航位置
联系方式
郑州空姐打滴滴遇害,滴滴到底有没有责任?
作者:琚新国律师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2018-05-12
今天看到一位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发文称:郑州空姐打滴滴遇害一案中,滴滴方面没有责任。笔者认为这一意见是轻率且错误的,笔者认为,滴滴平台运营商、车主、司机(嫌疑犯)都有责任,现具体分析如下:
一、滴滴平台的责任主体
我们在讨论“滴滴平台”有没有责任之前,必须首先明确一下责任主体。要知道,“滴滴平台”只是一个互联网服务平台,客观上就是一个或多个服务器加一套程序,它不是一个法律责任主体。真正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平台的运营商。为了明确运营商的主体身份,笔者在百度中输入“滴滴平台”搜索到了滴滴平台官网域名,即www.didichuxing.com,打开主页,最下面是网站所有者信息,标注的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然而,点击“业务体系-顺风车”后,在弹出的“顺风车”页面上,用手机描二维码,在手机上打开的公众号上,标注的账号主体是“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就是说,这两家公司都可能是“滴滴平台”的法律责任主体。至于有没有其他责任主体,有待进一步查证。
二、滴滴平台运营商与车主、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滴滴平台的注册要求,司机必须实名制,车辆必须是司机的自有车辆,或者经车主同意的车辆。因此,无论是车主还是司机(可以是同一人),在注册完成后,都与滴滴平台的运营商建立了合同关系,滴滴平台的运营商要从车费中提成盈利,车主和司机要承诺善待乘客。
三、 滴滴平台运营商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等于直接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客运合同关系。当然,从效力上讲,这个《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否能直接适用这一规章判定滴滴运营商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来结合实际情况与《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分析:
滴滴官网的“滴滴顺风车”页面上有这样一段话:“滴滴顺风车是中国最大的互助性C2C拼车平台,通过互联网,将有多余资源的人们组织起来,经过智能化配对后,使人们可以共享车辆出行,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和空气污染,……”可见,滴滴平台至少是一个“组织者”。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乘客在滴滴平台上约车,是基于对滴滴平台这位组织者的信任,若没有对滴滴平台的信任,乘客不可能轻易搭乘陌生人的车辆,也就是说,尽管滴滴平台声称自己只是一个信息服务提供者,但实际上他提供的不仅仅是信息,还有信用。因此,乘客并不认为自己是直接与车主或者司机交易,而是通过滴滴间接的与车主或者司机交易,滴滴平台才是直接的交易方。另外,信息配对成功,乘客到达目的地付费时,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付费,账单上显示的收款人也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滴滴平台有关的运营商,运营商再把收到的运费转付给车主或司机(中间可能会有利润提成),因此,可以明确:滴滴运营商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至少是一种提供信息服务并代收车费的合同关系,再加上乘客是基于对滴滴平台的信任而接受陌生人的客运服务,那么,可以认定乘客是基于与滴滴平台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与滴滴运营商、车主、司机订立了三方或四方的客运合同,因此,可以认定滴滴运营商、车主、司机是共同承运人,或者滴滴运营商是第一承运人,车主、司机是承担实际运输义务的第三人。
有人认为滴滴平台运营商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仅是信息服务合同关系,只要滴滴平台尽到了力所能及的信息验证义务,即是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没有责任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正确。抛开上面的《暂行办法》不说,我们来分析一下滴滴平台的信息服务义务究竟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义务:
1、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滴滴运营商有义务在其能力范围内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最大限度的审核,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安全。滴滴平台的实名验证,是滴滴运营商具体履行该项义务的表现。但仅有这些措施是不够的,滴滴平台若不能保证信息的完全真实,就应当在人身安全风险防范方面尽最大努力面向用户进行宣传或警示,提醒用户:即便滴滴平台已经对车主和司机进行了实名验证,也仍然可能会出现信息失实的情况,所以用户应当在上车前对车辆及司机的真实情况进行再次验证(滴滴平台应向用户双向开放实名信息、人脸识别信息等,以便验证。)。然而,从现实来看,加强风险防范提示,可能会增加用户对安全问题的疑虑,从而降低“用户体验”,影响网约车业务量,所以,滴滴平台可能会更倾向于正面广告宣传而忽略风险警示。所以,大量的正面广告宣传、低强度的风险警示,导致乘客对网约车的安全信任,甚至在发现实际车辆与平台信息不符的情况下仍然敢于冒险上车。所以,从乘客的角度来讲,是基于对滴滴平台的信任才接受了陌生人的服务。与滴滴平台订立合同,才是乘客真实意思表示。
2、从网上报道的内容来看,滴滴平台在针对郑州顺风车案件的自查中发现,接单账号归属嫌疑人父亲,且以嫌疑人父亲的实名信息通过了滴滴顺风车注册时的三验真、罪犯背景筛查和接单前须进行人脸识别等安全措施。嫌疑人系违规借用其父顺风车账号接单(也可能是违规借用其父的实名信息通过了实名验证)。这从一点来看,滴滴平台没能及时阻止违规接单,导致信息失实,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把滴滴运营商的义务仅仅限定在“信息服务”之内是错误的,即使是仅仅限定在“信息服务”之内,滴滴运营商也没有充分履行这一义务。
四、车主、司机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车主、司机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车主与司机都应对乘客的安全负责。本次郑州空姐遇害事件中,车主是嫌疑犯的父亲,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次事件负有一定责任。嫌疑犯本人违规接单,图谋杀人,已经不能用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去判定,而应适用刑法来判定他的法律责任及附带民事责任。
五、 乘客的安全应当由谁负责,各方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综上,笔者认为,乘客与滴滴平台运营商、车主、司机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乘客是托运人,滴滴平台运营商、车主、司机是共同承运人,滴滴平台运营商在“约车”过程中是信息服务者,也即“客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服务者”,司机接单后,客运合同成立并生效,乘客见到实际车辆后,开门上车前,滴滴平台运营商有义务特别提醒乘客核对车辆信息是否与平台信息一致,上车后,乘客的安全应当由滴滴平台运营商、车主、司机三方共同负责,而不应当轻率的认为只要滴滴平台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就可以免除它的责任。到达目的地后,乘客通过手机付费给滴滴平台运营商,运营商提成后再转付给司机,至此合同履行完毕。当然,乘客自己也应当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但由于滴滴平台强大的广告宣传力度远远大于它对乘客在风险防范方面的提醒力度,所以会误导乘客忽略一些风险。因此,应当认定滴滴运营商在安全保障方面没有最大限度的履行义务。同时,车主,即嫌疑犯的父亲也应当对信息失实承担一定责任。而嫌疑犯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责任及附带民事责任。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咨询电话:13673383391。
豫ICP备2023000064号-1
微信
扫一扫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