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精选案例
疑难解答
普法园地
常用网址
收费标准
导航位置
联系方式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复制权侵权判定方法
作者:琚新国律师 发表时间:2017-8-29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在著作权法意义上,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其中,程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程序源代码;另一部分是对源代码进行编译后生成的可运行的程序。文档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开发设计文档;另一部分是软件产品在交付客户时附带的使用说明、操作手册等说明性文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可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软件,仅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尽管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不在保护之列,但却可能是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详见后述。)
二、软件著作权的概念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权利人要取得合法著作权,必须基于独立自主的开发、形成自己的产品,或者基于著作权转让而合法取得。而不是采用开源软件,或者非法复制他人的软件。取得著作权的时间,是产品完成之时,只要完成产品,即享有著作权。进行著作权登记是取得著作权的一种证明,即便没有进行登记,也仍然享有著作权。
三、计算机软件“复制权”侵权判定方法
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个软件是否侵犯其他软件的复制权,通常使用的方法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按照这个方法,判定侵权需要三个步骤:第一步是进行“实质性相似”比较,在判定两个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第二步再证明“接触”的存在,也就是证明被控侵权人曾经接触过被侵权的软件,因而有条件得到软件复制品。第三步是对两个软件实质相似的原因进行解释,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则最终能够认定存在侵权。
(一)实质性相似的判定
关于“实质性相似”,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或者解释。在实践中,往往仅比较两个作品的“相似”,只要“相似”达到一定程度,能够使专业人员确信被控侵权软件的形成主要是靠抄袭或者复制而来,就会被判定为“实质性相似”。(这在有些案件中会造成错误的判断。)笔者认为,判定“相似”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首先明确“实质性相似”中的“实质”指的是什么。所谓“实质”,应该指的是:两个软件无论从设计思想、设计思路,还是从实现方法、处理过程、编码特点等方面,都存在高度一致性。(前已述及,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但是,在判定实质性相似的场合,就必须对两个软件的设计思路进行比较,如果设计思路不一致,那就很难判定存在相似性。)也就是说,“实质”的判定,实际上是在对被控侵权软件的形成是否基于独立设计、独立开发而进行的判定,如果被控侵权软件不是基于独立的设计开发,那就必然是基于复制、抄袭而来。所以,“相似性”的判定只是一种嫌疑判定,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则更加接近是否侵犯复制权。
具体的相似性比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界面、安装操作方式与运行结果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设计思想、程序结构、模块组成和功能组织是否相似;
3、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4、个性特征相似,即对于软件中的通常技术标准以外的完全个性化的特点或标记,是否存在大量的一致性。比如: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再如: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
5、其他在比较过程中发现的可以用于判定相似性的特点。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事情。权利人在申请鉴定之前,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自己对待鉴定的软件享有合法著作权。
(二)接触
有了“实质性相似”为基础,还不能直接认定构成侵权,因为如果被控侵权人从来都没有机会、也没有可能接触权利人的软件,那么,就算存在实质性相似,也仅是一种巧合而已。所以,仍需进一步证明被控侵权人曾经接触过权利人的软件,存在复制的可能性。“接触”一般是指被控侵权人曾经亲自在权利人处工作,参与过软件的开发,或者有条件复制软件;或者被控侵权人通过其他侵权人取得软件的复制品。关于“接触”,是需要控诉方举证的事项,但控诉方只需要举证存在接触的条件和可能性即可。
(三)排除合理解释
有些“实质性相似”是可以被合理解释的,比如:有些软件可能基于统一的标准或者接口而开发,这种情况下的“实质性相似”可能是被迫形成的。如有些软件由于功能单一,开发方法有限,所以也会形成实质性相似。所以,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解释,从而反驳控诉方的观点。如果被控侵权人提不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咨询电话:13673383391。
豫ICP备2023000064号-1
微信
扫一扫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