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应当如何通知债务人?不通知有什么法律后果?
作者:琚新国律师 2017-04-20
担保公司的格式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了债权转让后的通知义务和通知方式,如:“甲方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方后,甲方应当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乙方(约定通知寄送的地址:金水区郑花路19号院5号楼×号,收件人:张×,联系电话:1362551207),通知寄出即视为通知乙方。”根据该约定,债权第一次转让后,应当以原债权人名义发出通知,债权第二次转让后,应当以第二个债权人名义发出通知,以此类推。通知必须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出。通知只要发出即可,无论债务人能否收到,都视为完成通知义务。如果多次转让没有通知,则可以在法院一审判决做出前一次性寄出通知,但通知书上必须有原债权人、经手的各个债权人的签字。
如果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则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据此进行有效抗辩。不过,在没有通知债务人情况下,债权受让人直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该起诉行为可以视为通知(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民事卷2第1005页)。
可见,在起诉前没有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债权转让的效力只存在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而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但是,债权人起诉的,起诉行为本身可以视为通知,债务人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得知了债权转让的情形,可视为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