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有哪些?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12-9-26
从广义上讲,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有以下几种:
①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③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④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⑤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⑥ 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2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款采用选择性罪名。主要理由是:第一,《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个复杂的犯罪构成,其中包括两项可选择的手段要件,即“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行为人在具体实施相关犯罪过程中,可能独立使用两种犯罪手段,也可能交叉使用两种手段。在上述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侵犯的客体都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社会危害性相当,符合选择性罪名适用的一般条件,不宜作为独立个罪评价。第二,如果将本款罪名确定为两个独立罪名,行为人同时采用“获取数据”和“非法控制”的手段实施犯罪,则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这样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导致与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的刑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明显不平衡。第三,将本款罪名确定为选择性罪名,可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解或者并列适用罪名。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第285条第3款: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6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288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
[例如:]
《刑法》第265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相似罪名区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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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务、国防、尖端科技领域 |
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 |
非法侵入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无罪 |
非法获取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非法控制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提供程序工具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非法破坏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