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作者:琚新国律师 发表时间:2012-9-27 修改时间:2022-7-12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是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原文: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这一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非法侵入”专指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其他计算机系统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是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定,原文: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这一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非法获取”的数据专指那些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可见,两个罪名的区别有二:一是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一样,二是有没有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 对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而言,只要侵入,无论有没有非法获取数据,都构成犯罪,而对于其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言,只侵入,未非法获取数据,未实施非法控制,都是不构成犯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十条:“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典型案例】
(案例来源: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0)岳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时间:2010-4-23)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09年9月以来,被告人赵×先后多次利用在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五里堆派出所监控中心值班之机,私自将该派出所监控电脑的网线从治安电子监控交换机上拔下接入公安专网交换机上,并进行公安专网段IP、掩码、网关、DNS等网络设置,然后利用事先准备的黑客软件侵入公安专网部分网段的电脑,非法下载被侵入电脑上的重要公安信息数据,后将下载的数据全部存储在自己的移动硬盘上。201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赵×采用相同手段侵入公安部计算机系统并非法获取数据时被公安部侦控系统发现。
2009年12月左右,被告人赵×利用黑客软件,在网吧内通过互联网非法侵入湖南联通长沙分公司的计算机系统,非法下载其中的重要数据存于自己的移动硬盘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分析评论】
本案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公安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侵入公安专网的电脑系统,是否应当理解为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是,则根据《刑法》第28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公安专网的电脑不属于“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则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该司法解释发布于2011年8月1日,本案判决时间是2010年4月23日,因此,该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至于本案审判当时“公安专网”是不是属于“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予以认定,所以,法院不能在缺少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为属于国家事务领域,也就只能按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待了。最后只能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