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建设合同特点之一:合同标的不确定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12-9-13 修改时间:2022-8-5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一般是十分明确的,比如买一批什么牌子、什么型号、什么配置的台式计算机。但在网站建设合同中,合同标的一般是不明确的。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在合同中约定以《需求说明书》为准,也就是双方按照《需求说明书》确定合同标的。但《需求说明书》只是一种抽象描述,当按照这种抽象描述开发软件时,可以有多种具体的设计和实现方法,以及有多种不同的软件界面。有时候,开发者和定做者对《需求说明书》中描述语句的理解相关甚远,还有情况是《需求说明书》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软件要求,在《需求说明书》没有描述的环节上,开发者可能会采取一些未与定做者协商的技术方法,等等,这一切都会造成双方在“合同标的”方面的严重分歧,从而导致合同履行中断。
从现实情理角度讲,因为定做方毕竟不是软件开发者,他们并不知晓在软件开发之前需要对软件需求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他们也不可能在页面设计和功能设计方面用准确的专业语言描述自己的需求。定做方一般只能提出一个大概的建站要求和一些零散的功能设想,或者提出一个参照网站,要求承揽方设计参考。待初步的设计完成后,定做方在首期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再提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要求。因此,合同标的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是处于一种“未定”而且“多变”状态,它只能随着合同的履行逐渐变得具体、明确,并在合同履行完毕时确定。
承揽方应当充分理解定做方在软件开发方面的“无知”,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正是定做方有机会立足市场、赢得客户的机会所在。不过,这一状况极有可能造成履约风险,双方沟通稍有不畅,就会影响工作进度。为了避免风险扩大,承揽方应当在确定合同标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定做方确定功能需求,保持有效沟通,做好工作记录。
在对待定做方“需求变更”方面,以下两种态度都是极端错误的:
一、拒绝定做方的任何变更要求;
二、对定做方的修改要求唯命是从,只追求定做方满意,不追求软件质量。
正确的做法是:积极帮助定做方确定需求,双方共同追求更加合理的设计方案,当定做方的要求合理时,承揽方要给予肯定并接受,当定做方的要求不合理时,要充分解释说明,劝其放弃。当然,也可能发生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这就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赋予双方在这一问题上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以确保在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能够友好解除合同,并就经济补偿问题做出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