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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的主要区别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13/2/26

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意欲实施的行为与其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但因使用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反科学、超自然的基础上,故该种手段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发生,不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
后者所认识到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因果联系是真实的、有科学根据的,只是因为行为人一时疏忽,致使意欲实施的行为与其实际实施的行为形似而质异,才未能造成犯罪结果。否则,其所使用的手段或工具就能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实现其犯罪目的。
因此,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绝对不能犯不构成犯罪,而相对不能犯则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
1997年11月初,胡斌因赌博、购房等原因欠下债务,遂起谋财害命之念。先后准备了羊角铁锤、纸箱、编织袋、打包机等作案工具,以合伙做生意为名,骗取韩尧根的信任。1997年11月29日14时许,韩尧根携带19万元人民币现金,按约来到胡斌的住处。胡斌给韩尧根倒茶水,在水中放人五片安眠药,韩喝后倒在客厅的沙发上昏睡。胡见状即用羊角铁锤对韩的头部猛击,致韩倒地,又用尖刀乱刺其背部,致使韩死亡。
次日晨,胡斌用羊角铁锤和菜刀将韩尧根的尸体肢解为五块,套上塑料袋后分别装入两只纸箱中,再用编织袋套住并用打包机封住。嗣后,胡斌以内装毒品为名,唆使张筠筠和张筠峰将两只包裹送往南京。张筠筠、张筠峰按照胡斌的指示,于1997年11月30日中午从余姚市乘出租车驶抵南京,将两只包裹寄存于南京火车站小件寄存处。
胡斌谋杀韩尧根,并肢解尸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筠筠、张筠峰明知(自认为)是毒品仍运往异地,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
【评析】
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张筠筠、张筠峰意图运输毒品,实际运输尸块的行为,属刑法理论上的“对象不能犯”。
对于“不能犯”能否予以定罪处罚,应当区分“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两种情形作出处理。
所谓绝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实施没有任何客观根据的行为,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如使用烧香念咒、画符烧纸等方法企图杀人等。
所谓相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从客观上讲能够造成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认识错误等原因,造成了对犯罪工具、手段或对象的错误认识,以致没能实现其犯罪意图。如误把白糖当砒霜用来毒人,误把野猪当仇人射杀等。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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