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的区别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13/3/7
黑社会组织与犯罪集团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概念。犯罪团伙是日常生活中的用语,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三者存在交集关系:黑社会组织是犯罪集团的极端形式,也就是说,黑社会组织一定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但又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集团,除黑社会组织以外,还有普通的犯罪集团。而犯罪团伙从广义上理解,可以包括所有形式的多人联合有组织犯罪。
【犯罪集团的认定】
《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
(2)具有较为明确的犯罪目的性,即该组织是以犯罪为目的而组成的;
(3)具有一定的稳固性,即集团成员相对稳定,而不是开放式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加入、自由退出的松散式组织,成员之间为了相互配合、反复实施犯罪而相对稳定地一起合作,而不是临时起意的、偶尔的纠集在一起;与犯罪团伙相比较,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即所谓首领、头儿。
(4)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即犯罪集团的成员具有较为严格的“规矩”,有的虽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但具有不成文的规律和纪律,在组织结构上,内部分工明确,存在上下级关系。
当然,不同的犯罪集团在组织严密程度上各有不同,有的组织性很强,有的组织性很弱,但总体上讲,是有组织的、成员稳定的,犯罪目的明确的。
【黑社会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将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294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犯罪团伙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既不构成黑社会组织,又不构成犯罪集团的多人共同实施的有组织犯罪,可称之为犯罪团伙。有的犯罪团伙是在犯罪前临时组成的,有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有预谋有计划地组成的。有的团伙只实施了一次犯罪,有的团伙实施了多次犯罪,而有的团伙是惯犯。在法律上,由于没有犯罪团伙的概念,因此,不需要对犯罪团伙进行法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