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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2016)豫0105民初28941号
案   号:(2016)豫0105民初28941号
法   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决时间:1000-01-0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105民初28941号
原告纪鹏宇,男,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代理人琚新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点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22层2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
原告纪鹏宇诉被告河南点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鹏宇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点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合同款1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移动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服务合同》一份,并签订了《售后服务合同书》一份。原告按照两份合同的要求,向被告支付了19600元合同款。但是被告在收到合同款以后,却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只好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返还合同款,被告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移动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服务合同》一份;
2、《售后服务合同书》一份;
3、收据一份;
4、北京点指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截图。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移动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服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中国电气网方案服务,服务器类型为APP客户端、WAP网站、微应用及移联浏览器地址栏直达,服务年限为2年,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费用共计15600元等。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售后服务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服务费用为每年2000元,2年共计4000元;原告购买移动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后,被告当日内申请平台成功并赠送原告手机WAP网站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免费负责网站的更新和维护等。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原告交来中国电气网服务费19600元。
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被告退还其交纳的19600元款项,酿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等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对本案作出裁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移动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服务合同》及《售后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本院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查明被告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960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点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纪鹏宇19600元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刘 佳
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
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丽娟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咨询电话:1367338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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