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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郑州龙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市天博广告有限公司、胡振元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人:琚新国律师 裁决时间:2014-09-16
关键词
网络服务合同 企信通端口号 追偿权
裁判要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七十七条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以来原告取得了中国移动集团上海公司的授权,获取了“企信通”业务的多个账号、端口号的使用权。2012年9月,原告将这些使用权转让给了被告龙鼎公司。在转让的多个端口中,包括10657109090923、10657109090966等。转让后,被告龙鼎公司和被告胡振元使用上述二个端口开展短信业务,并按月向原告支付费用。同时,原告负责向中国移动集团上海公司付款。2012年12月5日原告就上述二个端口向中国移动集团上海公司支付11月的使用费为10657109090923号27075.4元,10657109090966号26643.6元。中国移动集团上海公司给原告出具了发票。当原告持发票要求被告龙鼎公司和被告胡振元付款时,遭到拒绝,并拖延至今。另,2012年11月5日经中国移动集团上海公司检测,端口10657109090923号被被告天博公司使用并发生费用。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龙鼎公司和被告胡振元连带偿还原告“企信通”业务费用53719元:被告天博公司对上述费用中的270754元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龙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互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企信通”业务费用53719元;
二、被告南宁市天博广告有限公司公司对上述费用中的27075.4元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龙鼎公司和被告胡振元通过网络和原告联系并有偿使用原告提供的“企信通”业务的多个账号、端口号的事实清楚,在被告龙鼎公司开始使用这些账号、端口号,其与原告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即原告为其提供这些账号、端口号,其使用后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用。而这些端口是由原告从中国移动集团上海公司处获得的,其中10657109090923、10657109090966号端口2012年11月份的使用费已由原告向中国移动集团上海公司交纳,原告享有就该费用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被告龙鼎公司在使用上述二个端口后,应及时地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交纳的使用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龙鼎公司偿还原告代其交纳的2012年11月份“企信通”业务费用53719元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又因为端口10657109090923号在2012年11月份由被告天博公司实际使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天博公司对端口10657109090923号在2012年11月份的使用费27054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胡振元作为被告龙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个人使用了有关的端口,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胡振元承担被告龙鼎公司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书文号: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附:判决书原文链接:(2014)惠民二初字第29号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咨询电话:1367338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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