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宇与河南点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人:琚新国律师 裁决时间:2017-06-15
关键词
网络推广服务合同 电子商务合同
裁判要点
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义务,被告对是否履行应负举证义务。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故被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一百零七条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移动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服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中国电气网方案服务,服务器类型为APP客户端、WAP网站、微应用及移联浏览器地址栏直达,服务年限为2年,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费用共计15600元等。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售后服务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服务费用为每年2000元,2年共计4000元;原告购买移动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后,被告当日内申请平台成功并赠送原告手机WAP网站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免费负责网站的更新和维护等。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原告交来中国电气网服务费19600元。之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交纳的19600元款项。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点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纪鹏宇19600元款项。
裁判理由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等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对本案作出裁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移动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服务合同》及《售后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查明被告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960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书文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894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