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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与贾×峰、柳×燕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一案
承办人:琚新国律师 判决时间:2021-02-20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裁判要点
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于侵权当日已经发生,虽然具体赔偿金额还未确定,但侵权之债已经存在,而非判决结果作出之日才存在。侵权人在明知其已负有侵权之债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虽然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是在被害人起诉之前,但不妨碍被害人行使撤销权,被害人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8日14时35分左右,被告贾×峰驾驶一辆越野车,与原告赵×军乘坐的面包车相撞,导致面包车又与其他车相撞,致使原告赵×军与李嘉嘉、张相基等三人受伤、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贾×峰没有施救,驾车逃离现场。也拒不支付医疗费。2018年5月22日,新安县公安局新公交认字(2018)第80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贾×峰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7月4日,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贾×峰与被告柳×燕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座落: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职高东侧涧河大道东段以北居业花庭小区×号楼×单元。不动产权证号:×)。查封后的第二天,即2018年7月5日,被告贾×峰与妻子柳×燕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其中财产分割协议内容为:“2、财产分割:婚后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一切财产所有权;3、债权债务:无债权,一切债务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2019年11月20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军贾×峰柳×燕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柳×燕当庭声称已经与贾×峰离婚,但只提交了离婚证,未提交离婚协议书。2019年12月23日,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32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贾×峰向原告赵×军支付各项损失及费用共计28万多元。同时还有新安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贾×峰向原告李嘉嘉支付各项损失及费用共计29万多元,上述两项合计逾58万多元的赔付义务由贾×峰一人负担(被告贾×峰驾驶的车辆购买的交强险赔付额度另外计算。该车只有交强险,没有其他商业险)。
上述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贾×峰拒不履行,反而在2020年7月24日,以柳×燕名义将夫妻共有的房屋(141.72平米)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李权,出卖价格只有30万元,明显属于不合理低价。房屋转让后,被执行人贾×峰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基于上述情况,赵×军委托琚新国律师代理起诉贾×峰、柳×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
附:案情发展关键节点一览
2018年5月8日 发生交通事故,赵×军李×等多人受伤住院。
2018年5月22日 《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贾×峰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7月4日 【做出(2018)豫0323财保99-1号民事裁定书】:新安县人民法院做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内容为:查封贾×峰柳×燕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201838)。
2018年7月5日 贾×峰与妻子柳×燕签订离婚协议,把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全部无偿转移给柳×燕。(逃避债务目的明显
2018年8月17日 【执行(2018)豫0323财保99-1号民事裁定书】: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了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了贾×峰柳×燕夫妻共有的房屋。(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立即执行,法院却拖延一个多月。)
2019年12月23日 新安县人民法院判令贾×峰赵×军支付赔偿款22万多。相关文书:(2019)豫032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
新安县人民法院判令贾×峰李×支付赔偿款24万多。相关文书:(2019)豫0323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4月8日

在涉案房屋仍处于查封状态的情况下,柳×燕清偿剩余贷款17万余元。(难道柳×燕确信能够解封?不担心债权人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0年6月15日 贾×峰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反而解封了查封房产。而且未通知财产保全申请人。
【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号:(2019)豫0323执保55号】
2020年7月2日 新安县法院受理赵×军申请执行案,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2020年7月16日 柳×燕与第三人李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权支付2万元定金给柳×燕
2020年7月24日 李权支付28万元首付款给柳×燕柳×燕房屋结清贷款、解除抵押,同日过户给第三人李权。
2020年7月28日 第三人李权因申请按揭贷款而把房产抵押给邮政储蓄银行,获得贷款44万,目前银行已审批通过,但未支付到位。
2020年8月19日 柳×燕购买建业江山赋(建业滨河赋小区)5号楼1单元702。首付款353518元。贷款50万元。总价853518元。
2020年11月4日 新安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贾×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文书:
(2020)豫0323执1208号执行裁定书(赵×军
(2020)豫0323执1207号执行裁定书(李×
2021年2月20日 洛阳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贾×峰柳×燕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婚后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一切财产所有权”。
2021年3月3日 李×赵×军向新安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结果
新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
裁判理由
贾×峰于2018年5月8日对赵×军实施侵权行为造成赵×军损失,虽然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但贾×峰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于侵权当日已经发生,而非判决结果作出之日。贾×峰在明知其已负有侵权之债的情况下,2018年7月5日与柳×燕签订离婚协议,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赵×军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第二条中关于财产分割内容,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书文号: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书


【附:二审判决书原文链接:(2021)豫03民终282号
【附:一审判决书原文链接:(2020)豫0323民初3212号



【附】其他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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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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