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精选案例
疑难解答
普法园地
常用网址
收费标准
导航位置
联系方式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母继承权纠纷一案
承办人:琚新国律师 结案时间:2022-03-10
关键词
继承 代位继承 遗漏继承人 非婚生子女 亲缘关系鉴定 分割遗产
裁判要点
非婚生子女请求与婚生子女进行亲缘关系鉴定,婚生子女不同意的,可以参照亲子关系鉴定的规定处理:“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振生于1968年5月5日,亡于2020年1月16日。亡故时共有四位合法继承人,各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继承人1:孙1孙1孙×振与第一任妻子杨红的婚生女儿;
继承人2:孙2孙2是被继承人孙×振的儿子孙洋的女儿。孙洋是孙×振与第一任妻子杨红的婚生儿子。孙洋于2013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5月31日生育一女孙2。孙洋于2014年7月死亡。因此,孙2是代位继承人。
继承人3:王筠3孙×振与第一任妻子杨红于2004年3月17日经新密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孙×振与恋人王暖同居,于2005年11月7日,生育女儿王筠3
继承人4:陈芳4。2010年5月24日,孙×振与第二任妻子陈芳4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孙×振去世后,孙×振的女儿孙1、孙女孙2作为共同原告,起诉陈芳4,要求分割遗产。新密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审理、判决,后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已经对孙×振个人遗产(房产一套[作价16万元]、养老金中的个人遗产部分80860元、公积金中的个人遗产部分133872元进行了分割。三被告按照生效判决应当分别分得的财产价值为124910元。但整个诉讼过程未通知王筠3及其法定代理人。现王筠3作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女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三被告将多分的遗产分给被遗漏的继承人王筠3,三被告应当各自分出已分得财产的四分之一,即31227.5元。
另外,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还有孙×振的死亡一次性退企业年金101266.03元尚未分割,请求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割,由原告分得四分之一,即25316.5元。
另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还有一笔发给孙×振近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153810元尚未分割,请求依照均分的原则进行分割。由于一次性抚恤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遗产,而属于直接发给近亲属的财产,所以不能继承,而应当由近亲属直接分割,由原告分得三分之一,即51270元。
诉讼过程中,由于继承人王筠3是非婚生子女,未做过亲子鉴定,也没有足够的其他书面证据,所以在继承人身份认定方面遇到困难。鉴于此,代理律师琚新国向法庭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原告王筠贻与被继承人孙国振之间血缘关系的鉴定问题
(一)本案可以通过“亲权”鉴定确定原告王筠贻与被继承人孙国振及与被告孙梦之间的血缘关系。
所谓“亲权”鉴定,与亲子鉴定是不同的。亲子鉴定,只能确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而“亲权”鉴定,一方面可以确认参与鉴定的两个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面,如果亲子关系不成立,还可判定是否存在其他血缘关系。
所以,本案可以通过“亲权”鉴定确定原告王筠贻的身份,鉴定分两步:
1、先由原告王筠贻与被告孙梦进行亲权鉴定,可以确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2、再由原告王筠贻与被继承人孙国振的哥哥进行亲权鉴定,一方面可以确定王筠贻与孙国振的哥哥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面可以确定王筠贻与孙国振的哥哥是否存在其他血缘关系。
通过以上两步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显示原告王筠贻与被告孙梦存在血缘关系,而且原告王筠贻与被继承人孙国振的哥哥不存在亲子关系但却存在血缘关系,则可以间接证明原告王筠贻是被继承人孙国振的女儿。
另外,根据发表在《中国法医学杂志》2018年第33卷第1期上的《多种判定方法在半同胞姐妹关系鉴定中的综合应用》(作者:武红艳、张林、王克杰、樊爱英,新乡医学院法医学院、新乡市法庭科学重点实验室。)一文,还可直接由两姐妹、两姐妹的两位母亲共4人进行鉴定,可以判定是否为半同胞关系。
(二)原告代理人已就亲权鉴定问题咨询了河南省司法厅公开发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河南省•2021年度)列出的所有具有“亲权”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明确答复可以就本案特殊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有三家:一是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住所:新乡市华兰大道东段。电话:0373--3029494);二是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住所:郑州市顺河路56号。电话:0371—66028496);三是河南事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住所:郑州市经五路26号。电话:0371—66178698)。由于不同的鉴定机构所采用的判定方法不同,以及技术专长不同,所以对鉴材的要求(即对参与鉴定的人员、人数要求)也有不同。有些鉴定机构虽然标明了“亲权鉴定(二联体)、亲权鉴定(三联体)”资格,但实际上并不针对复杂的情况进行鉴定,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前,应当就本案情况与鉴定机构提前沟通,避免出现委托以后又拒绝鉴定的情况。
(三)如果被告孙梦不同意参与鉴定,则可以参照适用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关于当事人身份问题是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实。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原文:“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二)涉及身份关系的;……”因此,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所以,本案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裁判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各继承人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要点总结
1、亲缘关系鉴定,不同于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是直接由父母与子女进行鉴定,而亲缘关系鉴定是由兄弟姐妹、叔伯、姑姨、祖父母等其他亲属进行鉴定,以确定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本案中,婚生子女拒绝进行亲缘关系鉴定,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身份成立;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3、继承诉讼纠纷中,遗漏被继承人的,被遗漏的继承人既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另行单独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多分财产的继承人退还多分的份额。
判决书文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8361号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依法不属于公开内容,无法公开发布】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咨询电话:13673383391。
微信
扫一扫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