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
承办人:琚新国律师 裁决时间:2021-08-19
关键词
离婚 出轨 第一次起诉
裁判要点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出于慎重考虑,不会判决离婚。
相关法条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男)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8年6月25日生育儿子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分居已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共同生活下去已无任何意义。二人多次与原告沟通协商离婚无果。
被告(余某女)辩称:1、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出轨,过错在原告,故被告同意离婚;2、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7000元,支付至孩子18周岁时止;3、不同意分割金水区顺河路×号院×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因为该房产是赠与性质的,产权归被告一人所有,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且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过错方为原告,原告无权要求分割财产;4、原告家庭还有其他房产(两套),如果离婚后被告就只有这一处房产。
为证实原告出轨的事实,被告出示了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消费记录、开房记录等证据,原告承认出轨。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男与被告余某女离婚。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应慎重考虑,生活中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处理好的。原告要求离婚,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婚姻关系未解除,故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不予处理。
判决书文号: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537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