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承办人:琚新国律师[代理被告方] 裁决时间:2021-7-15)
关键词
著作权 盗版图书 经济损失 赔偿金额
裁判要点
1、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编委会成员共同享有著作权;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正)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
基本案情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原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19年7月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日,建筑出版公司与《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签订了《〈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其中约定:为了共同做好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9册图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出版发行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每年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将包含涉案图书在内的9本考试用书书稿交给建筑出版公司,建筑出版公司负责图书的三审、三校,并在双方约定时间前完成图书的出版工作,保证图书的印刷质量;9本考试用书的著作权归编委会所有,编委会授权建筑出版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有9本考试用书的专有出版权;编委会同时将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建筑出版公司专有行使。编委会授权建筑出版公司以建筑出版公司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编委会开展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针对涉案作品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5年,本合同适用于有效期内出版的不同年版同名图书。协议落款处有编委会成员的签字确认上述事实。
2020年6月26日,原告建筑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6月29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王势广、李少帅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大学北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北约200米路西,华城国际中心,在某商铺内定购课程并取得了封皮显示有“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字样的书籍三本,支付宝支付人民币400元整,并取得收据一张。购买结束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封存,拍照。
经查验,公证封存实物封存完好。经当庭拆封比对,被控侵权图书版式设计、装帧、文字内容基本一致,书籍封面均注明由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但正版图书的首页是一张空白页并且有水印,在强光的照射下会有中国建筑出版社的字体水印,被控侵权图书没有;正版图书封面有防伪码,被控侵权图书封面没有。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培训机构附赠或销售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河南×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1、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署名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委会系临时性创作组织,如无相反证据,对于署名编委会的作品,一般认定其著作权由编委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2、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图书系教材、市场占有率、图书价值、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原告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
律师评析
(一)事实认定方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原告代理人出示的著作权人委托手续是复印件,著作权人签名也是复印的,不是亲笔签名的原件。被告代理人重点强调了这个问题,但法院未予重视。
(二)法律适用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实施。本案判决时间是2021年7月,但仍适用修订前的2010年版《著作权法》,原因是《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赔偿金额方面:最终靠法院“酌情确定”,这个是多是少,取决于法院酌情的具体情况。
判决书文号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2知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