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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可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08


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是典型的流质契约,世界各国对流质契约都是禁止的,我国也不例外。原因在于这种流质契约类似于高利贷的性质,往往是在抵押人处于经济困难的不利地位时被迫接受的条款,对抵押人有失公平,不利于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也不利于潜在的其他债权人。但是,考虑到我国社会现实,很多合同当事人不重视法律审查,造成现实中有很多流质条款,如果完全否定其效力,会对债权人不公平,不利于诚信建设,所以,《民法典》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完全否认定这样的约定,但这样的约定只能等同于一般抵押条款,起不到直接让渡所有权的法律效果。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生效前,相关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咨询电话:1367338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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