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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单独抵押的问题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07


《土地管理法》按土地所有权性质把全国土地分为两类: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再按土地使用性质把土地(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分为三种: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包括国有农用地、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国有未利用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使用权可抵押,可单独抵押。未设定使用权(所有权不可抵押)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使用权可抵押,但不得单独抵押。未设定使用权(所有权不可抵押)
《民法典》规定可以抵押的仅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但如果其上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必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即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没有一并办理抵押,在法律上也视为一并抵押。但对于建筑物而言,抵押范围仅限于设定抵押时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如果建筑物是设定抵押权以后新建设的,则不在抵押范围以内。(《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二、如果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即使地上无建筑物,也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在建筑物抵押的情况下,与建筑物一并抵押。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民法典》生效前,相关规定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担保法》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咨询电话:1367338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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