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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抵押]同一财产上设定了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应该如何清偿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05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注】比如:一个价值80万元的房屋,设定了4个抵押权,分别担保4个债权,每个债权30万元,共120万元(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担保债权的价值)。到期清偿的时候,发现:4个抵押权中,只有两个抵押登记了,其他两个没有登记。那么,登记过的两个抵押权相关的债权优先清偿。在两个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中,登记在先的最优先,同时登记的话,按比例。结果,两个登记过的抵押权先后获得清偿,共清偿了60万元。剩余的两个抵押,只能就剩余的20万元房屋价值进行清偿了。而且只能按比例,每人获得10万元价值。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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