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不知“以贷还贷”的情形下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7-07
【保证人不知“以贷还贷”的情形下,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事实上,“以贷还贷”的实际情况往往要比此处规定复杂得多,比如有的是长期“以贷还贷”,中途更换了保证人。保证人一开始不知道情况,但知道了以后又不积极主张免责,而是“忍气吞声”,不得已再次提供担保。最后实在逃脱不掉了,才被动地提出“不知以贷还贷”。而这个时候,保证人可能已经丧失了免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