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竞合。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7-04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相似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注】担保物权竞合,在理论上专指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甚至又产生了留置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权利同时存在,先清偿哪个,后清偿哪个,需要一个处理规则。《民法典》制定之前没有规定,《民法典》制定后,在第四百一十五条做了如上规定。(同时存在多个抵押的,不属于此处所讲的担保物权竞合,而属于多个抵押并存。实践中可能存在多个抵押+质权的情形,则需要先适用第四百一十五条,再适用第四百一十四条。)
《民法典》生效前,相关规定如下: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在同一个担保物上,出现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的情形。比如,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质押权。如果存在的多个担保物权是同一种类的,则不属于担保物权竞合,比如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构成重复抵押,而不是担保物权竞合。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均未对担保物权竞合作明文规定。依目前学界通说,构成担保物权竞合有以下条件:
1、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设立数个担保物权。
2、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
3、数个担保物权属于不同种类。
4、数个担保物权人不是同一人。
由于依《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只能用于抵押,动产既能用于抵押,也能用于质押,还可设立留置权,因此,所谓“担保物权竞合”只能是对于动产担保而言的。
担保物权竞合的种类
一、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合
上图中,由于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又由于质权人实际占有动产,占有本身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无论抵押权设立在先,还是设立在后,都应该认定“质权优先”。
上图中,由于抵押权已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又由于动产质权设立在后,因此,在先“登记”的公示力强于在后的“占有”,无论质权人知不知道质押物已经办理抵押,都应当认定“抵押权优先”。
上图中,如果当事人在已经出质的动产上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质权人同意,抵押权人也不知道担保动产已经出质,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后,就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方面,抵押权已经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动产质权设立在先,质权人占有质物。此时,应该优先保护设立在先的质权?还是保护已经“登记”但设立在后的抵押权?如果保护抵押权,则对于质权人而言,他依法取得的质权可以随意被出质人的不诚信行为剥夺,如果保护质权,则抵押权人的“登记”行为并没有给其带来预期的交易安全。所以,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两个担保物权应当处于同一次序清偿,当然,同一次序,也并不意味着平均分割,而是应当按照抵押权和质权的担保金额,按比例清偿。
上图中,没有经质权人同意,但抵押权人知道抵押物已经出质。此种情形下,应视为抵押权人默认质权优先。
上图中,要看质权人是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同意的。如果质权人明知质押财产价值不足,再设定抵押权的话,极有可能使抵押权人的权利落空,那么,就应当认定抵押权优先。
如果质权人是出于考虑到质押财产价值绰绰有余,再设定抵押也不会影响自己的质权,那么,就应当认定质权优先。
实际情况往往比法律规定和法理分析要复杂得多,上面列举的几种情况也只是几种典型的纠纷模型,只是用来分析一下担保物权竞合情形下的冲突解决思路。实际上,具体到案件中,可能要涉及到更多的情形,需要以“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来解决,此时,“法官的良心”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
1、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这种情况下,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因为留置财产与留置权人的债权存在牵连关系,比如在汽车修理店留置已修理汽车的情形下,修理店的修理行为对于保护汽车的价值是有贡献的,对于抵押权人的利益也是有间接贡献的。
2、先成立留置权,后设定抵押权
A、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出去;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优先。
B、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出去;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先。
C、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出去,抵押无效。
三、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竞合
1、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优先。
2、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
上图中,先成立留置权,后经所有权人同意,留置权人将留置物出质,则质权优先。
上图中,先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人又将留置物出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但质权人并不知情,是为善意,则应保护质权,且质权优先。
上图中,先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人又将留置物出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质权人也明知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则出质无效,质权不成立。
上图中,先成立留置权,然后经留置权人同意,所有权人将留置物出质,交付方式为指示交付(如果为现实交付,则留置权人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