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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作者:琚新国律师 发表时间:2022-03-23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直至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行了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生效前,原《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对于该条解释,存有很多争议。比如:有人认为该条解释违背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还有人认为,该条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规避诉讼时效,还有人认为,关于“二年”的确定没有合理的理由……笔者认为,《担保法解释》的本意可能是有两个原因:一是纠纷拖的时间太长,突破诉讼时效制度,会给法院审理带来诸多麻烦,因此,否定当事人关于“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约定,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二是否定当事人约定以后,又想适当照顾一下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不想让原本约定的“长期”保证变得过短。于是,一个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二年”就这样被确定了。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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