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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28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依上述规定,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
1、折价
折价,即当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与出质人(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可能是第三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算一定金额,用于抵偿债务。按《物权法》规定,折价须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达成协议,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单方面以折价方式处理质押财产。该折价协议还必须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才订立的,不得事先进行这样的约定,否则将被视为流质契约而归于无效。(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2、拍卖
拍卖,即当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与出质人协议拍卖质押财产。协议不成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质押财产,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与抵押物的拍卖不同,质权人拍卖质押财产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对于善意竞买人来说,依《拍卖法》竞买所得的财产应当给予充分保护,即:无论质权实现的条件是否具备,也不管质权人是否能够拍卖质押财产,都应当保护善意竞买人的所有权。
3、变卖
变卖,即当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变卖质押财产。协议不成的,质权人有权参照市场价格变卖质押财产,就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注意此处关于“参照市场价格”的规定:质权人并不能随意变卖质押财产,而是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这可能造成实际操作的困难,因为市场价格的确定在某些情况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按以上三种方式处理质押财产以后,如果所得金额高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质权人必须返还差额。如果所得金额低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则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的差额。出质人是第三人的,在处理完质押财产后,如果还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出质人不再承担责任。


《民法典》生效前,相关规定如下: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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