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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权出质的限制问题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21


【概念】由于《民法典》规定股权可以出质,又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而《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一些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所以,需要注意公司股权出质的限制性问题。一、对于《公司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股权,不能出质;二、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有限制性规定的,要看公司章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章程的情况而定,必要时,在出质之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另外,在股权出质情形下,当后期需要实现优先受偿时,股权的变现必将受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约束。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生效前,相关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质押。两处规定都明确了“可以转让”的前提条件。那么,对于限制转让的股权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呢?
发起人股权和公开发行股份前股权出质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做了这样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规定中的股权在不得转让期间是否可以出质呢?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本意来看,主要是考虑质权实现的过程肯定要进行质押财产的买卖,而且还要防止当事人冠质押之名,行买卖之实。而上述规定中的股权并不是永远都不能买卖,况且当用于出质的时候,也不需要立即买卖,只是当发生了需要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才会进行买卖。所以,我们认为上述规定中的股权是可以出质的。只要实现质权的时候已经过了“一年”期即可。
公司高管人员股权出质的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以上规定中的股权是限制转让的,限制条件除了时间上的,还有比例上的,还有任职条件等。结合《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依法可以转让”的本意,我们认为上述规定中的股权只要是符合转让条件的,还是可以质押的。
禁止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以上规定是很明确的,无须赘述。
国有股权出质的内部限制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对国有股权的质押作了规定,
这一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股权的质押行为。其中第五条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第七条规定:“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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