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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权利出质”?哪些“权利”可以用于“权利出质”?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19


【概念】权利出质是指出质人把自己的财产权利作为出质标的,用于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担保行为。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权利不得用于出质。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生效前,相关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
以上两处规定都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可用于出质的财产权利范围。但是,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相比较,权利质押的弹性规定要比抵押范围的规定更为保守。在抵押财产范围方面,只要不是被法律、法规禁止的,都可以用于抵押。但在权利质押范围方面,只有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用于设定质押。对于那些既没有被法律法规禁止,又没有被规定为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到底能不能用于出质就显得难以判断了。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咨询电话:1367338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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