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于出质的财产包括哪些?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17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和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可用于出质的财产包括:
一、动产(有形财产);
二、权利(财产权利、无形财产);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另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无论是禁止转让的有形动产,还是禁止转让的无形财产权利,都不得用于出质。因为后期无法转让变现,无法用于清偿,实现不了出质的目的。
《民法典》生效前,相关规定如下:
关于哪些财产可以用于出质,为他人设定质权,在《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只规定了“动产”和“权利”。
1、“动产”的范围很广,没有正面列明,但从反面规定了哪些“动产”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物权法》第209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担保法解释》第5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权利”的范围容易界定,《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以上规定中的第五项规定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排除了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