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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受欺诈的情形下订立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16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在《民法典》中,因受欺诈而实施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受欺诈的一方,应当主动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行使撤销权的,民事行为则会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生效前,相关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比较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欺诈、胁迫”情形,《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与《合同法》分别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此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依《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规定处理。
如果欺诈仅仅是债务人一方对保证人的欺诈,而且债权人根本不知道,也没有理由认为债权人应当知道的,保证人仍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咨询电话:1367338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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