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情形下,债权人能否只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15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注】按上述规定,在连带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民法典》生效前,相关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依上述规定,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