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主债务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应何时起算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14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三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注】上述规定中的“宽限期”应当包含“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一般应大于必要的准备时间。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点,就是这个宽限期届满之日。
《民法典》生效前,相关规定如下:
依《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主合同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依《担保法解释》第33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法解释》第3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上述《担保法解释》规定的“宽限期”应理解为《合同法》规定的“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还款期限的,债权人随时可以给债务人设定一个履行义务的合理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以后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则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则开始计算主合同诉讼时效,且当主合同经过诉讼或者仲裁后,裁决生效之时就是保证期间的起算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