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否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13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注】这个问题容易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混淆。保证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民法典》生效前,相关规定如下:
依《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情形下,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依《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以上两处规定在文字表述上是矛盾的,但《担保法》的规定在本意是要推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因为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里存在一个时间先后的问题,所以在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有必要相应推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这个问题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有多种不同意见。但不同的意见都是困扰于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的问题,实际上是困扰于《担保法》表述不清,为了正确理解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首先必须先明确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
除斥期间的性质与特征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从权利发生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除斥期间的作用消灭;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除斥期间届满该项实体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的性质与特征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请求权消灭。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权利人享有的是诉讼上的胜诉权,权利人行使了请求权,就维持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有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本身;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诉讼的胜诉权,但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转为没有司法强制力保护的自然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结合《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我认为担保法中规定保证期间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