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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同一借款合同上存在多个抵押财产的问题
作者:琚新国 发表时间:2022-03-10


对于同一笔借款,可能存在多个抵押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多个抵押财产实现清偿。这在多个抵押人之间就产生了负担公平的问题。
一、如果在设定抵押时,各抵押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各自负担的抵押金额,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分别就各个抵押物清偿事先约定的金额。
例如:A欠B一百万元,约定由C、D、E提供房屋抵押。其中,C的房屋价值80万元,约定承担50万元;D的房屋价值50万元,约定承担30万元;E的房屋价值50万元,约定承担20万元。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拍卖所有三处房产,然后,由C承担50万,D承担30万,E承担20万,再按比例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归还剩余款项。
二、如果没有约定各个抵押物各自的负担金额,则抵押权人可以任意就所有抵押物或者部分抵押物实现清偿,而不问各抵押物应当承担的份额。这种情况也称为连带抵押。
例如:A欠B一百万元,约定由C、D、E提供房屋抵押。没有约定各承担的份额。其中,C的房屋价值80万元;D的房屋价值50万元;E的房屋价值50万元。在实现抵押权时,B可以任意就三处房产实现清偿,比如只要求拍卖C和D的房产,或者拍卖所有三处房产,只要求用D和E的价款清偿。这时,对于B来讲,没有比例限制。当然,当B的债权清偿以后,A、C、D、E之间可能会发生追偿,但已经与B无关。
这种连带共同抵押对抵押权人有利。但如果在抵押财产上存在后次序的抵押权时,就可能会发生不公平的结果。因为如果抵押权人选定了某一项抵押财产受偿,而恰恰在这一项抵押财产上存在后次序的抵押权,那么,后次序的抵押权将可能无法受偿。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豫博大厦(东塔)17、18、19楼。
咨询电话:1367338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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