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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作者:琚新国律师 发表时间:2022-03-23

 
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直接按六个月确定。这时需要注意的是“六个月”的起算时间点。这个时间点指的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那么,主债务履行期限何时届满就成为重点了。如果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何时届满也没有约定,就必须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郑州律师:琚新国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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